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南阳医专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社团育人功能,促进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高校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精神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我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团委、学工部、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名单附后),负责对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
第五条 南阳医专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以上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申请进行一种类别登记。
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名称不得与校内其他社团名称混同。一般情况下社团名称应当为“南阳医专大学生 XXX 协会/俱乐部/社/团”,社团名称不可省略“大学生”三字。社团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汉字注册,如有相应的英文名称,应当一并申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部门,原则上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系(部、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至少有1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社团管理制度相抵触,至少应当包括:
1.社团的名称、类别及宗旨;
2.社团的活动范围及内容形式;
3.社团会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社团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及其产生程序和权限;
5.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原则;
6.社团的印章管理制度;
7.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8.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的终止程序;
10.其他应当由社团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社团成立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社团须向校团委提交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二)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或反馈。
(三)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产生组织机构、负责人等。
(四)筹备成立工作完成后,须及时向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上报《南阳医专社团登记表》和《南阳医专社团负责人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五)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批后,面向全校公布 获批成立的社团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并由校团委统一编号、注册,发放社团注册登记证。
第八条 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社团方可开展活动。对运行良好的社团,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予拨付日常经费,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一周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的,应报校团委核准。
第十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我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方面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一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校党委批准。原则上社团不得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社团中的成员,未经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开展非法活动的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社团日常管理,参加社团相关活动,开展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社团业务指导部门和校团委报告等。
第十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1个社团。
第十七条 学校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指导教师对社团的指导按照《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核算工作量,并将指导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每年对指导教师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职称评聘中给予政策支持,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所有社团成员应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应当享有以下权利和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二)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管理制度;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组织的相关活动;维护社团荣誉,不得出现有损社团形象及利益的行为;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社团。
第十九条 社团应当制定成员招募及退出制度,不得随意调整成员名单。社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统一招募新成员(以下简称“招新”)。社团招新一年两次,分别为春季招新和秋季招新。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已注册的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社团执行机构及负责人候选人;
(二)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情况;
(六)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有效的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占全体成员数的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加强社团思想政治引领。社团中的党员、团员人数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和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成立社团临时党支部,需报党委组织部批准;成立社团临时团支部,需报校团委批准。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四条 健全社团骨干遴选机制。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校党委领导下,通过提名推荐、组织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社团各部门负责人由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的社团骨干评价激励机制。建立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和以服务、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把社团学生骨干纳入学校青马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在推优入党及各类评奖评优中予以充分考 虑,引导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 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二十六条 严格社团负责人管理。社团负责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业务指导单位、学工部和校团委有权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一)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校纪校规处分;
(二)公开发表不当言论,造成负面影响;
(三)对待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四)不配合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工作;
(五)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团要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目标要求,按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社团章程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须经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鼓励社团积极创新载体形式,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二十八条 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违背公序良德。未经批准,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九条 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校团委同意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建立三审发稿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三十条 社团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社团中文名称全称,不可省略“大学生”三字。
第三十一条 社团可自备艺术图章用于社团工作,但应当报校团委批准并备案,实行编号管理,图章不得使用圆形及五角星。
第三十二条 社团使用其他代表社团的标志,如标识、旗帜、口号、文化产品等,应报校团委批准并备案。
第三十三条 社团开展社团活动时应出示“社团注册登记证”,社团会员参加社团活动时应当携带并出示“会员证”。
第三十四条 社团活动应当按照学校关于学生集体外出、室外场地申请、社团活动审批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2 个及以上社团联举办活动的,由牵头的社团办理报批工作。
第三十五条 社团邀请校外人士来校开展讲座、报告、座谈等活动,应当先报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三十六条 社团确因工作需要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应对活动工作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等严格把关,社团指导教师或业务指导单位指派教师须全程带队指导。
第三十七条 校团委会同学工部等相关部门加强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社团工作指导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事故等情况的教师不得再担任社团指导教师。
第六章 强化领导
第三十八条 校党委对社团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将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 谋划部署,定期听取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社团建设管理有关问题。
第三十九条 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担负社团建设发展管理责任,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团委)。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四十条 业务指导部门承担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社团日常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等监督指导和对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为社团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提供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社团活动正常开展。鼓励社团业务指导部门在活动经费方面给予相应支持。
第四十二条 社团须制定严格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须符合学校财务相关规定,用于社团运行和活动开展的必要支出,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作他用。社团须每学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向业务指导单位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由校团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社团解散或注销时,须向校团委提交社团经费使用结余情况报告,剩余财产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相关部门,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社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阳医专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宛医专团〔2018〕31号)同时废止。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
主 任:逵应坤 党委副书记
副主任:张胜海 党委委员、副校长
郭万周 党委委员、副校长
范 真 党委委员、副校长
委 员:团 委、学工部、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
教务处、保卫处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兼任。
中共南阳医专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印发